留存备查材料包括那些:
(一)境内:
1.自主、委托、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、委托、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;
2.自主、委托、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;
3.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、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;
4.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、设备、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(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);
5.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、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;
6.“研发支出”辅助账;
7.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(含)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,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;
8.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。
(二)委托境外:
1、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;
2、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;
3、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;
4、“研发支出”辅助账及汇总表;
5、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;
6、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。
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(含)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,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。